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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6745号、17200号、17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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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兴元  发布时间:2022-10-12 16:08:4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745号、17200号、17218号

 

侬祖凯、铁朝亮、李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培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动车租赁费 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11月28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