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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5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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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颖  发布时间:2022-10-12 16:37:2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5438号        

 

白朝伟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4570.07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以剩余未付利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计算标准以《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3元,由被告白朝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