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093号
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黔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2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及逾期付款利息25970.71元(大写:贰万伍仟玖佰柒拾元柒角壹分。以18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8%计算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共55天416.04元;以11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8%计算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 24 日,共555 天25554. 47 元),共计 137970. 71 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