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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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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惠金福  发布时间:2022-10-12 16:51:4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0102民初2608

 

罗伟权

本院受理李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伟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姝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以及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50元,由被告罗伟权负担7000元,由原告李姝负担5350元。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惠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