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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6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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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振兴  发布时间:2022-10-12 16:54:35 打印 字号: |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2022)云0102民初16955号

李凤平: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6955号刘轶与李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5150元,并支付自 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51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8日止的利息为 100551.6元)以上合计:235701.6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向你方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人民法院西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二

 

 


 
责任编辑:罗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