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6282号
廖伯刚: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6282号田桂荣、郑存兰与廖伯刚、朱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资3012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向你方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人民法院西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