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4886号
田敏、张兴春、孟仁琴、蒋森林、张兴艳、周渝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云南大鹏硅业有限公司、彝良县兴怡泰矿业有限公司、张鹏飞、兰建辉、吴明芳、宋云、李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及(2022)云0102民初148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大鹏硅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利息 3100979.40元、罚息 2714616.67元(截止至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796576.37元(截止至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1日之后的复利以未清偿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4%的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违约金3000000.00元,截止2022年8月4日利息为3100979.40元、罚息为4338966.67元、复利为1508329.60元;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彝良县兴怡泰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云南大鹏硅业有限公司的91%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宋云、李虹持有的被告云南大鹏硅业有限公司的4%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兰建辉、吴明芳持有的被告云南大鹏硅业有限公司的2%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周渝沛持有的被告云南大鹏硅业有限公司的3%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彝良县兴怡泰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大鹏硅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令被告张兴春、孟仁琴对被告云南大鹏硅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判令被告张兴艳、蒋森林对被告云南大鹏硅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9.判令被告张鹏飞、田敏对被告云南大鹏硅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0.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邮寄费、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起诉金额暂计为:26948275.67元。
(2022)云0102民初14886号《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通知如下:该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一周。
(2022)云0102民初148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