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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5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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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雪梅  发布时间:2022-10-11 10:03:4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5096号

 

郭红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及(2022)云0102民初150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9887.3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2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72984.75元,费用人民币1562.80元,以及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及费用(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3.因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注: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94434.87元,其中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2月21日。)

(2022)云0102民初150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8日上午9:30时在本院三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