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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5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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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会康  发布时间:2022-10-11 10:10:4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5263号   

 

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沧市晓街良种猪核心群扩繁场有限公司、茅粮酒业集团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彝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城、陈廷彩: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防支行诉被告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沧市晓街良种猪核心群扩繁场有限公司、茅粮酒业集团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彝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城、陈廷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6月21日的罚息6424155.7元、复利1862182.55元,共计8286338.28元,以及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请求判令被告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律师费250000元;以上诉讼请求合计:8536338.28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临沧市晓街良种猪核心群扩繁场有限公司、茅粮酒业集团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彝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城、陈廷彩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2022年11月28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曾会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