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2912号
李裴然: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2912号原告段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08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以4008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2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暂计算至2022年6月6日为2106.71元),直至款项支付完毕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1月30日上午9:30分在本院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