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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0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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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格  发布时间:2022-10-11 10:22:0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0330号

 

梁铮: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史曜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02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史曜铭与被告梁铮于2022年5月11日签订的《转让合同》于2022年9月11日解除;二、被告梁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曜铭退还40000元;三、驳回原告史曜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原告史曜铭承担8133元,被告梁铮承担70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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