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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0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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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惠金福  发布时间:2022-10-11 10:27:4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0557

 

云南昊柏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云南钦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02民初10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昊柏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云南钦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866元及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云南钦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保全费836元,由被告云南昊柏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惠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