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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3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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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牛文和  发布时间:2022-10-11 10:29:32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3323号

昆明太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东野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2民初133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龙支行与被告昆明太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东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太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东野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龙支行借款本金32466.17 元,并支付截至2022 年9 月28 日的利息132.21 元,罚息、复利1257.93 元;本金32466.17 元自2022年9 月29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利息132.21 元自2022年9 月29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复利(按年利率6.37875%计,罚息、复利总计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为限)。

二、由被告昆明太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东野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龙支

行律师费3000 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龙支行的

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牛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