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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3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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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策群  发布时间:2022-10-11 11:06:48 打印 字号: |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3910号

尚新强,钱小板,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391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尚新强,钱小板,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324044.71元,截至2022年2月8日的利息17646.41元、罚息1257.02元(本息合计为342948.14元),以及自2022年2月9日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并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该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上浮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其中律师费为13032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截至2022年2月8日合计金额为355980.14元)

4、确认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即原告对被告一和被告二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绿色轩雨庭小区14幢1单元2层202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8日,10点00分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本院三楼第二十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