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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5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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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策群  发布时间:2022-10-11 11:27:01 打印 字号: |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5300号

傅正惠

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5300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傅正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理赔款项23530.661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付保险费542.41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07.25元(违约金以尚欠款项24073.0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25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以上共计:27780.32元。

4、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8日,14点30分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本院三楼第二十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