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荣城: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正敏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02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蒋荣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正敏租金42000元;二、由被告蒋荣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还原告张正敏昆明市五华区大观商业城二层步行街32、33号商铺。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