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3455号
赵有英: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诉被告赵有英、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6月5日的剩余贷款本金78195.24元及积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570.17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6日起至所有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按照《个人购房借款7担保合同》第4.1条、第9.1条的约定计收)。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188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
(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87953.41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2年12月2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