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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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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屠永瑞  发布时间:2022-10-13 14:46:05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3215号

 

李宗城、陈廷彩、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彝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司岗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城、陈廷彩、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彝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的标准计算的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的利息¥2795833.33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75%的标准计算的自2022年2月11日起止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5日的逾期利息为¥2578125.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一云南司岗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司岗里酒厂内1000吨白花木瓜发酵酒拍卖或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四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云县司岗里酒厂内1#至3#罐合计600吨果酒酒体拍卖或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费用。

以上费用暂计至2022年6月25日为¥55373958.33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2年12月2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屠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