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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3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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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屠永瑞  发布时间:2022-10-13 14:46:33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3454号

 

邹勇忠、李文兰: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诉被告邹勇忠、李文兰金、云南沃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6月17日本金43903.34元、违约金2162.76元、利息(含复利)16592.4元,以及自2022年6月18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章程约定标准计收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132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为被告一、被告二上述第一、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三在原告处开立的账号为

2502011041000007356的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优先受偿。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5790.5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2年12月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屠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