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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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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屠永瑞  发布时间:2022-10-13 14:47:09 打印 字号: |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1970号

李立明:

本院受理原告俞雪花诉被告李立明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19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雪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俞雪花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屠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