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893号
邓思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芳诉被告邓思佳、云南协隆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本金30万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型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17日为11400元整)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适当的借款合同违约金10万元;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于2022年11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