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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8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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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瑞敏  发布时间:2022-10-13 14:52:3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8657号

 

龙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与被告龙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8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截至2022年9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7931.42元;

二、被告龙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收标准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及违约金(每期息费之和以当期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被告龙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马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