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8672号
吴进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与被告吴进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8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进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截至2022年9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1296.7元;
二、被告吴进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以剩余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复利(每期利息与复利之和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吴进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