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8861号
刘静: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云0102民初88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云0102民初8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二十二行中的“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被告刘静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646元,保全费1357元,由被告刘静负担。”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