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5846-15853号
唐平江、昆明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潘、白中山、从云龙、吴飞艳、王忠、朱加发、郝建民、李孝斌与被告唐平江、第三人昆明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赵志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昆明正江工贸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第8.1.4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0.492%价值人民币246000元股份转让给原告,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原告白中山向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昆明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第8.1.4条的约定,将其持有的昆明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0.456%价值人民币228000元股权转让给原告,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原告从云龙向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昆明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第8.1.4条的约定,将其持有的昆明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0.54%价值人民币270000元股权转让给原告,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吴飞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昆明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书》8.1.4条的约定,将其持有的昆明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0.54%价值270000元股权转让给原告,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原告王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昆明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第8.1.4条的约定,将其持有的昆明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35%股权给原告,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朱加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昆明正江工贸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第8.1.4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0.738%价值人民币369000元股份转让给原告,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郝建民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昆明正江工贸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第8.1.4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236%价值人民币618000元股份转让给原告,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李孝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昆明正江工贸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第8.1.4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0.24%价值人民币120000元股份转让给原告,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门法院(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