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3279号
刘毅、夏冬琴: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3279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76555.39元;二、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欠利息1027.12元(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4%计算);三、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的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费5460.95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费(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四、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296元;五、依法判令原告对两被告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山小区6幢3单元7层702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有效受偿权;六、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2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