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汪阳、王富丽: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4348号李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2日为11954元,220000*14.8%÷365*134);2、依法确认若二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汪阳名下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城35栋二单元102号房屋(他项权利证号:云(2022)盘龙区不动产证明第0024171号)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费用。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1月30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西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