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伟光、昆明茂蓬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3920号马明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判令两被告以8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按月息1.2%承担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现暂计算至2022年6月14日,合计17280元整。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快递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1月30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西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