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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2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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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凡  发布时间:2022-10-10 09:49:0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2645

 

昆明云悦屋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洪顺标与被告昆明云悦屋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云0102民初1264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昆明云悦屋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洪顺标退还剩余房屋租金1,508.03元、剩余服务费535.5元、首次签约房屋租赁押金520元、水电燃气押金400元,以上费用共计2,963.53元;二、被告昆明云悦屋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洪顺标支付违约金1,126.45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云悦屋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