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7934号
被告裴阿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芬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从2021年7月12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8%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直到借款35000元全部还清为止。截止起诉日,利息累计6272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2年 10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