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7420号
被告东方京朔(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鹂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3个月租金、商铺使用保证金、装修费用、装修押金共计86179.5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2年 10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