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7701号
被告云南钎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谷诚承:
本院受理原告范江红、陈得永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车辆转让协议》。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的购车款3800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2年 10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