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2080号
徐焕章: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2080号原告何江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9日起按15.4%每年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9日止利息合计为177100元;2、判决被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必要律师代理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