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0312号
云南政协之友咨询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杨旭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0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杨旭与被告云南政协之友咨询服务中心于2010年7月12日签订的《水利工程投标咨询合同》解除;
二、由被告云南政协之友咨询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旭返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381620元;
三、若被告云南政协之友咨询服务中心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返还前项款项,则应承担以未还款项为计算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四、驳回原告杨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0元,由原告杨旭承担2545元,被告云南政协之友服务中心承担7025元。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