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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9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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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赟  发布时间:2022-10-10 10:06:1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9755号

 

 

刘俊、云南菜家大院生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雄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对原告云南农垦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菜家大院生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雄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俊、余窅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云0102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云0102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十二行“2022年8月21日”以及第9页第二十行“案件受理费25482元”有误,现分别补正为“2022年8月22日”以及“案件受理费25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