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2067号
沧州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理云舒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莹加新兴华管道有限公司、昆明清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2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大理云舒经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9368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理云舒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莹加新兴华管道有限公司、昆明清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9元,由被告沧州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云0102民初1206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