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0621号
胡耀楠:
本院受理的张国仙与胡耀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云0102民初10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胡耀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仙违约金5000元;二、被告胡耀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仙物业费2658.8元;三、驳回原告张国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胡耀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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