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5758号
李森: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杨永芬、杨子纯诉被告李森共有纠纷一案,原告杨永芬、杨子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240453.20元当中,属于原告应分割的份额;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0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