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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5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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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屠永瑞  发布时间:2022-10-09 11:01:41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5758号

李森: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杨永芬、杨子纯诉被告李森共有纠纷一案,原告杨永芬、杨子纯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240453.20元当中,属于原告应分割的份额;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0二二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屠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