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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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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格  发布时间:2022-10-09 11:04:12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1583号

 

湖南菁鹏药业有限公司、何远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1583号原告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与诉你们及孟东山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孟东山、湖南菁鹏药业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386297.4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孟东山、湖南菁鹏药业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以欠款本金人民币386297.4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22年6月14日为人民币67602.05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远在未实缴出资4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湖南菁鹏药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后的2022年11月29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段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