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4201号
昆明市五华区碳本餐厅: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4201号徐建东与昆明市五华区碳本餐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款项17万元,以及该款自2020年4月 2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截至2022年6月27日,利息暂计为57555.39元,本息合计暂计227555. 3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方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人民法院西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