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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4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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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鹏辉  发布时间:2022-10-09 11:14:2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2)云0102民初14297号

彭子瀛: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4297号原告丁云秀诉你、孙莹,第三人邓家荣、胡兴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彭子瀛及第三人邓家荣、胡兴强于2021年9月29日签订的《合伙协议》;2、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利息);4、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5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黑林铺人民法庭黑林铺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刘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