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5238号
李益: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5238号原告李正鹏诉你、张千兵、王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125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3918元(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5年期的lpr市场报价利率4.85%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5日,共计23918元)。以上共计14891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黑林铺人民法庭黑林铺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