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4873号
永平虹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4873号原告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李国文、李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本金138175元。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以1581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标准连带给付原告自2021年05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的逾期利息4398.14元。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以1381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标准连带给付原告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06月01日为18963.76元)。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按合同预计价款290000元的15%的标准连带给付原告违约金43500元。5、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2022)云0102民初11909号案件的诉讼费2188元,保全费1545元,保全保险费800元,三项合计4533元。6、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以上暂合计:209569.9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8日10时在黑林铺人民法庭黑林铺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