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5765号
云南东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5765号原告云南岭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509.7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货款200509.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银行间拆借标准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直至返还完全部货款本息之日止(自2018年8月3日暂算至2022年6月28日,金额为130955.1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货款本息合计:331464.8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5日10时在黑林铺人民法庭黑林铺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