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659号
蒋秀鹏、贺实军:
原告魏明湘与被告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浑然科技有限公司、蒋秀鹏、贺实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答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依法判决被告一退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该投资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3.8%,四倍后年利率 15. 2%)计算的利息;3.依法判决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应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决四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