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0359号
张世平、丁桂华:
原告金瑞与被告张世平、丁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云0102民初10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金瑞与被告张世平、丁桂华于2021年6月26日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张世平、丁桂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金瑞办理“穿金路466号盛唐城F1地块地下车库-1层车位D023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盘龙区不动产权第0230133号】的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世平、丁桂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