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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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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云会  发布时间:2022-10-08 11:26:54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1840号

 

向寒川: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1840号原告李华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95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7月2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7月1日,按年利率3.85%*4倍=15.4%计,计908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后的2022年11月28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责任编辑:李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