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0040号
云南涧东科技有限公司、者灵香: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与云南涧东科技有限公司、者灵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云0102民初10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云南涧东科技有限公司、者灵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借款本金108289.11元及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3734.19元;二、被告云南涧东科技有限公司、者灵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以借款本金108289.1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原被告于2020年7月21日签订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云南涧东科技有限公司、者灵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