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0102民初11977号
胡海涛:
原告敖成友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2021年7月9日原告敖成友与被告胡海涛签订的《黑林铺商业街国资停车位承包管理合同》于2021年10月16日解除;二、被告胡海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敖成友履行以下给付金钱义务:1.返还承包费用30万元;2.支付本金3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敖成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6元,由原告敖成友负担76元,被告胡海涛负担2,9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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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