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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0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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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其恒  发布时间:2022-10-08 14:27:5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0695号

 

毕峻源:

原告付军、杨忠琴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付军、杨忠琴与云南聊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2019年1月6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于2022年4月22日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自合同解除时起终止履行;二、被告毕峻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军、杨忠琴履行以下给付金钱义务:1.返还租赁押金5万元;2.返还租金157,500元;三、驳回原告付军、杨忠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3元,由原告付军、杨忠琴负担2,531元,被告毕峻源负担4,41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办公电话:0871-68261403。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责任编辑:李其恒